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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信部、财政部两部门发文:明..留政府采购投标和履约..金

发布时间: 2024-12-24 来源:



11月22日,工信部、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优化调整国务院部门涉企..金目录清单的公告,公布了《国务院部门涉企..金目录清单(2024版)》,其中包括政府采购投标..金、政府采购履约..金等22项..金。

根据目录清单规定,政府采购投标(竞争性谈判、询价、竞争性磋商、框架协议等)..金由财政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设立,此项..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%,由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(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、询价响应文件、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、框架协议响应文件等)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,自中标(成交、入围)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退还未中标(成交、入围)供应商,或自政府采购合同(框架协议)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退还中标(成交、入围)供应商。政府采购履约..金由财政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设立,此项..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%,由中标(成交)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,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,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。这两项..金在征收方式上都要求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、汇票、本票、保函(保险)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。

目录清单还对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设立的投标..金和履约..金做了规定。其中明确,投标..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%。招标人..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..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,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,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..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。履约..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%,根据中标合同约定,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。这两项..金都要求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、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、中标人缴纳现金..金。

此外,目录清单还规定,工程质量..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,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%。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备用金缴存标准为人民币300万元。援外项目投标..金保函金额为援外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%。援外项目履约..金保函金额不得超过援外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10%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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